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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较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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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以为的当务之急,是阻止鲍律师到成都取证。只要能把鲍律师拖住,余以为就有时间想办法。

如果是别的地方的警方,余以为还有把握鲍律师不会得手。因为警方和律师近乎天敌,没有哪个地方,甚至没有哪个国家的警察会喜欢律师,不管是法治国家,还是**国家。区别在于有的“不喜欢”只停留在意识里,有的“不喜欢”用实际行动表现出来。这也折射出法治水平的差异。在法治观念较差的地方,如果鲍律师去向警方取证,很可能吃闭门羹,或者被警察敷衍两句打发了事。态度好的,还使用一些文明用语;态度差的,直接让律师滚,投诉都没效果,因为当地习以为常,不觉得这样对待律师是违法的。

但是证据偏偏掌握在成都警方手里。成都的法治环境还是不错的。对律师来说,这是好事,但就此时的余以为来说,这却是对自己的一个极大威胁。因为法治环境好,所以鲍律师很可能会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不是说他可以拿到刀的原物,而是说他可以拿到可以证明他需要证明的东西的证据。所以,余以为要采取措施阻止鲍律师和成都警方的接触。

鲍律师担任惩戒委员多年,经他手给予纪律处分的律师不在少数。鲍律师惩戒有一个特点,就是下手黑,丝毫不讲情面。别的委员对于律师犯的轻微错误,通过谈话方式使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改正的,不会再给纪律处分,也不留案底;错误实在严重不得不给予纪律处分的,也倾向于从轻从宽。而鲍律师不一样,到他手里的案子,无论大小,必定要给处分的,区别在于轻重而已。鲍律师下手就不留活口,谁讲情也不好使,律协会长、自己的老师、同门师兄弟,甚至自己所在律所的主任,都不行。有的律师经过鲍律师的处理就干脆不干了,转行了。鲍律师引以为傲,说自己清理了害群之马。

全市律师一提鲍律师无不咬牙切齿。就是谨小慎微从不犯错误的律师也盼着鲍律师赶紧倒台,因为谁也不知道哪一天自己就会以莫须有的罪名莫名其妙地挨了处分。让人人自危的人,必然是人人痛恨的人,这是逻辑上的必然。

可奇怪的是,就是鲍律师这样连律协会长面子都不给的人,却偏偏连续多年担任惩戒委员,成了惩戒委员会的常青树,律协会长都亲自维护,说惩戒委员会需要鲍律师这样正直的人,颇令人不解。

这其实只是律界小白的想法。对老油条来说,则是另一回事。混迹律师行多年的老律师,一眼就看到问题的本质:鲍律师是被当枪使了。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诉案件经办人的选择。这个选择权,是牢牢地掌握在律协领导手里的。律协领导需要保护的律师,或者有不正当交易可能性的案子,都会交到领导信得过的惩戒委员手里,或者是手松的惩戒委员手里。对于无关紧要、没有油水的投诉,或者领导死对头一伙的律师犯了事,就交到鲍律师手里。鲍律师自会往死里收拾。如果有人说情,律协领导就找鲍律师求上几句,鲍律师照例是拒绝的。于是领导对请托人就有了交代:你看,不是我不帮你,实在是这事办不了。领导不伤感情,律协也落了个严格律师队伍管理的好名声。至于鲍律师呢?他整人上瘾,有成就感,也乐在其中。

所以,律协需要鲍律师。当然,鲍律师也需要律协。

余以为不属于任何一派,他从不站队。律师之间的争斗,大多是因为争夺案源。说白了,就是案子由谁代理谁就能赚到律师费。这个律师费,小案子能有几百元,大案子能有几十上百万元,甚至数百万上千万元,差距之大,令人咋舌。在律师行,案源为王。谁掌握了案源,谁就是赢家。

律师个人之间会争夺案源。有的大案子,律师也会抱团组队争夺案源。律师会以老乡关系、同学关系、同好关系等结成纽带,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当然,律师之间的争斗,不像黑恶势力那样拿刀弄棒打打杀杀,律师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讲究的是文斗。斗的是心眼儿,斗的是智慧。谁要是动手动脚了,会被同行看不起。曾经有在看守所门口趴活儿的律师,为了争夺一个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合同,两伙之间互殴,最后被抓判刑,还落得同行耻笑,实在不值。

掌握律师命运的,是客户。客户就是出钱的人。他和谁签合同谁就会拿到钱。如何能签下合同,这里面学问就大了。余以为虽然喜欢钱,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余以为是有底线的。见识过一些事之后,余以为争斗之心渐渐淡了,碰运气一般只接待一些散户,维持温饱而已。有年轻律师笑话余以为躺平,余以为只是笑笑而已。四十不惑,古人没有骗人。

把余以为放到整个律师界,就是底层一个小角色而已。所以,很不幸,这次投诉就把他交到了鲍律师手里,让鲍律师决定余以为的命运。

但,余以为是一个不甘随波逐流的人。他只是习惯顺势而为,不代表碌碌无为。和很多律师一样,余以为对鲍律师早有耳闻;但和大多数律师不一样的是,余以为一直在琢磨对付鲍律师的方法。因为余以为做事虽然目的正当,但有的手段见不得光,他时刻保持警惕别栽到坑里。可惜,千算万算,终有失算,这一次,余以为还是栽了,而且是栽到了鲍律师手里。

余以为其实没有离开昆明。他只是不想让翠花再纠缠而已。他需要集中精力做好反击战。

余以为换了一家宾馆。靠近云南财经大学。余以为钻研多年的对付鲍律师的方案启用了,不知道好不好使。

首先,余以为联系一个律师同行,希望他帮忙拖延一下鲍律师出差的手续。鲍律师出差得以律协名义,这就需要律协出具介绍信,并且还需要一些差旅费。律师同行答应了。这位同行也对鲍律师非常不满,乐意效劳。

几乎在同一时刻,鲍律师向惩戒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出差申请表,要求去成都调查取证,核实余以为伪造证据的问题。

办公室的职员收了申请表,说会交给主任的。鲍律师等了一天,又去办公室打听,说惩戒委员会主任没来。律协的职位除了行政岗,都是律师兼职的,所以不存在坐班一说。来与不来,全凭自觉,也没人记考勤。鲍律师一听,说这不行啊,要是晚了,被余以为动了手脚就被动了。听这话就知道鲍律师是有些真材实料的。职员一听,就说要不你直接联系主任吧。

鲍律师就给主任打电话。主任说这事得研究,现在他手头有个案子,稍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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