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现代都市 > 入编的那些事儿 > 第283章 如何形成法官行为文化

第283章 如何形成法官行为文化(1/2)

目录

基层法院是审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新时代、新起点、新挑战中深入推进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已显得刻不容缓。在法官“三化”的方向下,法官如何养成如何选任已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本文着重从法官行为文化的形成来探索基层法院法官培养机制。

法官行为文化也即是法官行为模式的文化培养,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院文化在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精神和理念,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丰富的内容,法官行为是在审判实践、理论研究、日常工作、社会交往中的行为,法官行为模式应体现法院文化的内涵。

(一)遵循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

法律至上观是指法律在各项行为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其他规则、规范不得同法律抵触。对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之相适应的是,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践行者——法官,在行使司法权中应该完全独立,唯法为上,审判实践中将法律视为自己的唯一上级,只服从法律,不徇私情,奉法律为“圣经”,绝不做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

(二)习惯超然中立的思维定式

所谓“法官中立”就是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不倾向于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对双方的任何一方存有偏见,而应当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法官中立既是实现案件实体公正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法官居中而断,在双方当事人与裁判者三方中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结构,确保当事人地位平等,这既是诉讼规律的客观反映,也是当事人的自然要求,不但有利于体现程序公正,也有助于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从而树立起审判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追求公正无私的道德观念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目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