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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朱元璋和贪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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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来说,按照明朝的赋税制度,如果一个普通农民不被贪官剥削,他们的收入应该会高于一个县令。

但另一方面,培养一个县令的成本却远远超过了农民。

一个人要经过十年甚至三十年的寒窗苦读,期间没有任何经济收益,只为了有朝一日能够走上仕途。

他们凭借出色的能力和智慧,在成千上万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最终却可能得到一个连普通农民收入都不如的职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不贪污受贿,谁还愿意去做官呢?

朱元璋精心设计的制度,反而成为了明朝官员贪腐的温床。

回想唐朝和宋朝,尽管王朝也会腐朽衰落,但那时的读书人至少是读着圣贤书长大的。

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秉持着孔孟之道,心怀理想和追求。

特别是在宋朝,官员的俸禄相当丰厚,一个地方州县官员或县令,每月的基本工资就达到了二十贯钱和三到五石的禄粟,这仅仅是基本工资,就已经是明朝县令收入的五到十倍。

除此之外,他们还有各种补贴,如茶叶、酒水、厨房用料、柴火、草料等,甚至包括喂养马匹的草料和随身差役的衣食费用,都由政府提供,数量也相当可观。

然而到了明朝,这一切都变了。

制度似乎在告诉所有的官员:你们要恪守职责,做一个公正无私的青天大老爷,但这意味着你们将要过上一辈子的苦日子。

这就像是牧羊人养了一只牧羊犬,却连基本的伙食都不提供,让它自己想办法解决。

这样的情况下,牧羊犬为了生存,只能去偷吃羊。

因此,从明朝建立之初,官员的贪腐行为就变得司空见惯。

不贪腐的官员反而成了异类,一旦出现一个清官,全天下的人都会像看到怪物一样惊讶。

清朝初期全面沿用了明朝的俸禄制度,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地鼓励官员贪腐。

因为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官员的薪水,所以只能让他们自己去想办法。

张居正在明朝实施的一条鞭法,虽然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无意中催生了一个新的现象:将贪腐从一种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

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农民缴纳的田赋是各种各样的实物,如大米、布帛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这种制度的漏洞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官员们借此机会大肆敛财,利用各种手段捞取钱财。

例如,他们会以农民缴纳的布帛和粮食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农民多缴纳;或者,如果农民不给官员好处,官员就会故意找茬。

然而,自从张居正改革后,所有的赋税大部分直接折算成白银缴纳,农民也需要到市场上把米卖了换成白银来缴税。

这样一来,原本的漏洞就被堵死了,因为白银的成色和质量都是标准的,地方官员无法再借此挑刺。

但是,明朝的官员们很快就发现了新的发财途径。

由于成千上万的老百姓交的都是碎银,各地方政府不可能把这些碎银直接交到朝廷去。

因此,各级州县需要将碎银子熔炼后铸官银,再统一运往京城。

这个过程为官员们提供了新的贪腐机会。

在熔铸铸锭的过程中,由于老百姓的碎银子纯度和质量不一,必然会出现一定的损耗。

比如某个县收了一千两碎银,但熔炼成大块银锭后可能只剩下九百六十两了。

这四十两的差额地方官员当然不会自己承担。

因此,地方官员会多征收一定比例的白银作为熔炼时的损耗费用,这就是所谓的“火耗银”。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这部分多收的白银最多不会超过总量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

但问题在于朝廷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

没有标准就必然会导致贪腐现象的发生。

就像徭役一样,县太爷可以随意决定让百姓干一个月的活还是五个月的活。

很快贪腐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态势,谁收的火耗银少谁就显得愚蠢。

明朝官员们开始变本加厉地多收火耗银,甚至有些地方官员为了争夺更多的火耗银而展开竞争,导致火耗银的收取比例越来越高,甚至超过了朝廷的税收。

根据历史记录,在正常的州县中,火耗银的收取比例通常是每两银子加收四成到五成,即多收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费用。

然而到了明朝后期,越来越多的州县开始过度收取火耗银,远远超过了朝廷规定的税收数额。

有些地方的火耗银甚至从原本的十税一直接涨到了十税二或者更高,这使得百姓的负担急剧增加,生活变得更加艰难,而朝廷对此却束手无策。

尽管田赋造成的损失还有限,但真正对百姓造成巨大影响的是人丁税和徭役,这两项税收的滥用和过度征收,无疑加剧了百姓的苦难和社会的动荡。

在明朝这样的制度下,即使是一个有心为国的清官,也很难抵挡住制度的诱惑和压力,最终可能也会陷入贪腐的泥潭,这无疑是制度设计者的悲哀,也是那个时代的无奈。】

张居正嘴里喃喃自语:“火耗,火耗,对,火耗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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