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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凶手竟是17岁的孙子,1993年昆明市“9·8”抢劫杀人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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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这个还未成年的高中学生尽管身陷囹圄,但仍然浑身显露着青春活力。犯下如此重罪,自当依法惩处。然而,通过交谈,记者深深地感觉到,导致他犯罪的因素是多元的,作为家长、教师、社会该不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呢?

他是抱养的孩子。这句话是他母亲亲自对他说的。那是初二时,因为他调皮不听话,所以他母亲要他小心点,不要伤透她的心,要是不听话,不学好的话,他母亲就不养他了。

赵雪松告诉记者,在知道这件事之前,他挺活泼,挺开朗,但从知道这件事后,就有了自卑感,不愿多与人相处,内心觉得很孤独。然而,人是最富有群居性的,生活在某个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有爱别人的欲望,也都有被别人爱的欲望,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内心的孤独就像一剂毒药,慢慢地侵蚀人的身体、心灵。这种感觉对身心尚不成熟的青少年的毒害作用就更显着。

赵雪松也是一样的,在此之前,赵雪松偶遇一女孩,短暂的接触后,他便喜爱上了这个女孩,其原因从赵雪松的日记中可以看出个大概。

他写道:“让我从此走出孤独,拥有一个真正喜欢的人吧”,“为了她,为了我的将来,我一定刻苦攻读,一定要把高中读出来,我一定要好好把握这等了两年的机会”,“让我孤独的心找到依靠,永远地离开孤独世界。”

在看守所里谈到这姑娘时,赵雪松都还说:“我觉得这两年中没有人这样关心过我,对我这么好,只有她对我好,我也就喜欢她了。”

赵雪松这么说,并不是否认父母的养育之恩。他觉得虽然自己不是父母亲生,但父母及姐姐对他都很好,在初中时因为调皮等原因有时挨打,但父母亲的愿望是好的,自己到现在都一点不怨父母。

这是个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他认为父母亲爱他、重视他,另一方面又感觉没人关心他、理解他,感到内心孤独。那么,这种心态又是从何产生的?

赵雪松性格的孤僻是确确实实的。他的右手小臂上有一条一条不规则的刀痕,共有36条。他不好意思地告诉记者,这些刀痕都是自己划的。有些是自己觉得孤独、空虚、苦闷时自己伤的,有的是因为做错了事,惹得父母生气、生病后感到自责而划的。

记者提起袁老太的玉镯一事,赵雪松放声大哭起来。他边哭边说:“这是我妈妈买来送给我奶奶的,对老人尽个孝心。我奶奶也很喜欢。但我这个孙子却亲手把它抢来,还害死了我奶奶。我不是人,不配做他们的孩子。今后,爸爸妈妈不会再认我这个儿子了,我不怪他们,只怪我自己做错了事。”

赵雪松还没有完全泯灭天良,这从他手臂上或粗或细、或深或浅的36道刀痕上可以看出。如果说他过去做过不少错事的话,这一次可就大错特错、错到触犯刑律了。

在看守所,警察是绝对不允许他有自伤行为的,他的手臂上再也不会添伤痕了。然而记者深信,他的犯罪行为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害死了他奶奶,也在他自己和所有亲人心上留下永远也抹不掉的伤痕,同时也给全社会对青少年教育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所有为人父母、为人师长者留下深刻的问题:我们该做点什么?我们该怎么做?

此案系抢劫案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赵雪松不仅侵犯了其奶奶袁老太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其奶奶袁老太的人身权并致其死亡,具备这一特征。

(2)本罪在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在场的其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抢走公私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雪松使用暴力,实施了用被子将袁老太捂昏后,又用双膝抵袁胸部,用电线捆袁双手,堵袁嘴巴的犯罪行为,并翻箱倒柜,寻找钱物。

(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案中,赵雪松明知是其奶奶所有的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非法强行占有财物。

(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赵雪松有17岁,具备这一主体资格。因此,被告人赵雪松的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构成抢劫罪。

经法院审理,最终赵雪松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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