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5章 第一次被赶(2/2)
“咚咚......”
“肃静,现在进行口头训诫。”
“如果再大声喧哗,扰乱法庭秩序。”
“本席会将你们驱逐出法庭,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听清楚了吗?”
范新之严厉的警告声,通过扩声器在法庭内回荡。
这也让其中几个胆子比较小的,默默闭上了嘴,不敢再大声附和。
可不管在哪里,都不会缺少‘刺头’。
房子被强拆,维了几年权都没结果,眼下知道是有人在‘搞鬼’,在玩见不得人的把戏,哪里还会在乎其它东西。
长久堆积的情绪,总得宣泄出去吧!
甚至更加愤怒的喊道:“我就说,明明是犯了罪,为什么报警没用,去打官司拖时间不说,只是判了那么一点点钱。”
“原来你们都是一伙的.....”
“怎么着,收了人家好处,怕别人说出来是吗?”
“全都是一帮子c生。”
“还把律师都给赶了出去,不就是怕别人把事实给说出来嘛。”
“就是.......”
“.........”
七嘴八舌的骂声里,没有丝毫技巧,全是情感。
趁着金胜被拉出法庭,门口又有几个法警小跑着进来。
直接来到旁听席过道上站定。
手持橡胶警棍,虎视眈眈看着站在原地,大声喝骂的几人。
其他人哪里看过这副架势。
同在旁听席上的王薇,脑海里也不由得回想起起,金胜在酒店电梯中说过的那句话。
(或许今天,你们能看到一场特殊的庭审....)
一开始,还以为是唇枪舌剑,争辩非常激烈的那种。
完全没想到过,会是眼前这个样子。
真是...太刺激了!
作为一个媒体人,职业敏感度告诉她,这是个‘大’热点新闻。
要不是手里没东西,摄像机早就架起来拍摄了。
“咚....”
“法警,把他们都给带出法庭,直接驱逐出法院。”
随着范新之一声令下,法警立即开始行动。
手中的警棍抬起,指着几人呵斥道:“全都给我安静,现在离开法庭。”
正在气头上的几人,谁会鸟。
“怎么,你们也收了黑心地产商的钱吗?”
“我有高血压、糖尿病,你动我一下试试.....”
“........”
法警才不会惯着,随即又开口道:“第一次警告。”
“如果再不停止你们的行为,我们将采取强制手段。”
...........
乱哄哄的景象金胜是看不到,但站在法庭门口,多少能听到里面传出来的声音。
那个把金胜拖拽出来的法警,倒是一直都站在旁边紧紧盯着。
“叮......”
手机上,张琴连续发了几条信息过来。
“金律,下一步该怎么办?会不会直接休庭?”
“我们要不要也收拾东西出来。”
“周先生也让我问问你。”
金胜想了想,随即回道:“不用,你们继续坐在里面就行。”
“范新之有任务,今天一定会完成这场庭审。”
“看到我放在桌面对叠的那张纸了吗?”
“等一切恢复平静后,你就开口大声的读出来,别管范新之会不会打断。”
“之后什么话都别说,让他一个人唱独角戏。”
“安安静静等案子完成宣判。”
很快,微信上就收到了一个‘oK’的回信。
安排完一切后,金胜抬头笑眯眯的看着对面的法警。
甚至还在旁边的椅子上坐下,翘着二郎腿。
仿佛一切‘与我无瓜’似的。
显得很悠闲、很放松。
没一会儿,就有5.6个人骂骂咧咧的从法庭内被赶了出来。
后面还跟着三个法警押送。
其中一个明显是领头的开口道:“嘴里都给我放干净点儿。”
“你们如果自己配合,出法院就算了。”
“要是再敢继续扰乱秩序,辱骂他人。”
“不怕罚款、拘留的话,那就试试看。”
表情、语气都很严厉。
几人见状只得作罢,再大声呼喊是不敢了,只能嘴里小声的嘟囔几句。
这时候,走最前面的人,突然注意到坐在椅子上的金胜。
随即眼睛一亮,快步走了过来道:“金律师,我们能不能请你打官司。”
“对啊....”
“还有我,我也要....”
金胜闻言微微一笑道:“不如我们去法院外面聊吧!”
“好好好....”
“没问题.....”
金胜随即起身,领着几人一起主动往外走。
这一幕,让后面几个法警看的面面相觑。
.............
法庭内,此时终于恢复了安静。
范新之看着自诉席上一脸淡然,稳如泰山的两人,心里还是有点遗憾。
如果这边主动选择离场的话。
那自己不就可以视为其放弃本次庭审的权利,直接按撤诉处理了。
甚至还能给金胜这边搞个处罚,来彰显法庭的权威。
“咚.....”
“好了,
“自诉方,本席再次重申一遍,请按规定发言。”
“一些与本案无关的话,不要再让我听到了。”
“否则法庭将予以处罚,包括警告、训诫、向司法关机进行反应等。”
“听清楚了吗?”
张琴直接甩都不甩他,自顾自的摆弄好话筒。
范新之见状也没有纠结这一点。
万一又来发作一遍,弄巧成拙就不太好了。
“好,自诉人代理律师,你可以发表自诉词了。”
张琴拿着金胜交待过的资料。
随即开口道:“我方在庭审前,向法庭新提交了11份案例资料。”
“加上一次的14份,一共有25份。”
“这是近5年以来,有据可查的案例。”
“上面所有的被告方,均为荣恒地产公司。”
“至于私下进行和解,并未归纳进案例库的,更是不计其数。”
“通过案例上面的判罚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