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章 法律研究(2/2)
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穆天宇认为,他个人的利益本来就是较小的法益,而周边居民区的安全,才是更为重要,更大的法益。
古尊等一干联合国rfp观察员,从理论上,穆天宇的认识当然没有问题,但从感情上,他们每个人心里,都还是认为前江城消防支队的领导,确实指挥有误。
然而,指挥有误,和古尊所说的“一般火灾之中,总是隐藏着犯罪”是不同的。
以指责指挥失误,企图掩盖实际上的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性质。
古尊认为,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这是他职业警察必须坚决去弄清楚,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
所以,古尊与穆天宇的观点并无矛盾,而又相互补充。
他们面对这场演变成“行政问责”的风波,很快就达成了认识上的共识。他们要要从理论上、从实践上,更是从事实上,明辨是非,真正把问责矛头指向火灾的原因,以及造成救援困难的犯罪活动。
穆天宇由于要在江城消防支队做工作交接,以及熟悉工作情况和自己的职责、任务,暂时不能回江硚消防大队。
但他依然关心着申请区人大召开行政问责方案的听证会进展情况。
他在电话里对金晨说:“晨晨,我可能一时半会儿,还回不了江硚,那里的事情,麻烦你多去关心一下。”
“放心吧,你那么忙,就别担心这边的情况了,有什么事儿,我会向您汇报的。”
穆天宇一听金晨不像以前小宇长小宇短的说话,倒真的像下级和上级对话的感觉。心里有些不舒服。
“晨晨,怎么说话呢?还是不是兄弟呀!”
“哦,你现在可比我一下子高了两级,而且这两级可是最难升的哦!和大首长说话,当然得有形是吧!”
金晨虽然语气上恢复了一些以前兄弟说话的样子。但明显,他们这兄弟关系变得有些尴尬了。
穆天宇一听,真的不高兴了,马上说:“晨晨,你这是要折煞我吧,我是什么人你是这么看的?”
“哦,不敢。我现在还不适应嘛,你说吧,我们以后怎么说话,满世界地还叫你小宇,像话吗?”
“那现在是私底下谈话,以后私底下,只是兄弟,不谈话工作和职务。”
“ok!你说的啊。”
(又忙了一整天,实在抱歉,又晚了很多才更!谢谢大家,还请多多订阅,多多推荐,多多收藏,多投月票!)